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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日照12月18日訊(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梁陶 王陽) 體育課上,學生在練習投擲鉛球時,不慎砸到了另一個同學的頭部,構成九級傷殘。近日,在法官主持調解下,致害者及學校分別賠償傷者1.7萬元、3萬元。
  原告王明與被告孫強(均系化名)是五蓮縣某中學初二的同班同學。去年11月份的一天,兩人參加學校運動會,王明的參賽項目是跑步,孫強的參賽項目是投擲鉛球。王明在跑完步休息時,就去看投擲鉛球。
  王明當時在孫強的對面,孫強以為自己會把鉛球投過王明的頭頂,但不幸的是,鉛球正巧砸中了王明頭部。王明頭破血流,當場暈厥,在場的老師及同學及時將其送往醫院。
  王明入院治療,共花去醫療費近2萬元。今年3月,經司法鑒定所鑒定,王明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。王明將孫強及其父母和學校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萬餘元。
  “在本案中,被告孫強在操場練習投擲鉛球時,應當註意身邊同學的人身安全,他作為直接侵權人,對原告王明的受傷應當負主要責任。”法官介紹,鑒於孫強尚未成年,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其監護人即他的父母承擔。同時,孫強練球時,學校應告知其練習要求,併為其提供安全場地,防止發生危險。因此,作為被告的學校未盡到應盡的教育、管理、保護職責,對這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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